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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公报
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北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议案
溪政函〔2018〕83号
来源: 竹溪人大
发布时间: 2018-12-04

县人大常委会: 

  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北亚热带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丰富的珍稀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范围为湖北环保厅、湖北林业厅审定的《湖北八卦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2--2021)》中明确划定的范围,总面积20551.79公顷,其中,核心区8321公顷,缓冲区4287.48公顷,实验区7943.31公顷。为加强湖北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八卦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起草了《湖北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请予审议。 

 

  湖北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八卦山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划入八卦山保护区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林地、农地及其它用地)以及各种自然资源,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凡在八卦山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八卦山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北亚热带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丰富的珍稀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范围为湖北省环保厅、湖北省林业厅审定的《湖北八卦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2—2021)》中明确划定的范围,总面积20551.79公顷,其中,核心区8321公顷,缓冲区4287.48公顷,实验区7943.31公顷。  

  第四条 八卦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生态第一、保护优先、护育结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发展八卦山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保护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保护区规划。 

  第六条 建设和管理八卦山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湖北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八卦山管理局)对八卦山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八卦山管理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八卦山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采取生物工程和技术工程等措施,保护生物种源,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扩大种群规模;  

  (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八卦山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生物种源储存基地和科研、科普、环境监测基地,探索科学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六)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 

  (七)在不影响八卦山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自然考察、参观和旅游等活动。 

  第九条 县环保、林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农业、畜牧、水务、旅游、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八卦山管理局做好八卦山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泉溪镇、鄂坪乡、丰溪镇人民政府和农林场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八卦山管理局做好八卦山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八卦山保护区综合管理工作;督促保护区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八卦山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保护区的重大环境事件。 

  (二)县林业局负责开展八卦山保护区内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破坏八卦山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八卦山保护区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等工作;承担协调、监督八卦山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工作;协助八卦山管理局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衔接和项目申报工作。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八卦山保护区项目审批和项目准入,配合指导八卦山保护区生态环保项目的规划和申报工作,并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八卦山管理局基本支出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负责对上级拨付八卦山管理局的专项资金和生态产业发展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八卦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八卦山保护区确权勘界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八卦山保护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破坏八卦山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八卦山保护区区域内和周边地区农民科学开展农业活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引导农民对农业生产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再利用,防止污染保护区生态环境。 

  (八)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八卦山保护区区域内畜牧养殖业进行监测和监督管理,防止保护区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九)县水务局负责对八卦山区域内水资源和河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八卦山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监督管理。 

  (十)县旅游局负责对八卦山保护区旅游资源的评估,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一)县规划局负责配合与指导八卦山管理局共同做好八卦山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管理工作。 

  (十二)泉溪镇政府、丰溪镇政府、鄂坪乡政府及综合农场杨家扒分场、双竹林场、八卦山林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八卦山管理局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八卦山管理局建立区域共管联防机制,对破坏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破坏八卦山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八卦山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在八卦山保护区边界及功能区界限,按要求设立界标。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核心区内建设任何生产生活设施。禁止任何人进入八卦山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八卦山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有计划组织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从严控制在八卦山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八卦山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八卦山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八卦山管理局。 

  第十三条  在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八卦山管理局提出方案,并报经上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八卦山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八卦山管理局统一管理。 

  严禁开设与八卦山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 在八卦山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八卦山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八卦山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外国人进入八卦山保护区,应当事先向八卦山管理局提交活动计划,并经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功能区划,八卦山管理局应有计划地采取退耕还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植被,为野生动植物栖息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八卦山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八卦山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控制迁入八卦山保护区的人口。 在森林防火警戒期,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八卦山管理局,在进入八卦山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站(哨卡),对出入八卦山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对进入八卦山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对八卦山保护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加强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遵守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十一条 八卦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在实验区内划定旅游景点。旅游景点、景点的建筑设施风格和色彩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同自然景观相协调。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相应的环保、安全、防火设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游客、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八卦山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环保、林业、农业、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水务、旅游等部门和相关乡镇、农林场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依法打击损害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八卦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八卦山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八卦山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建筑设施的,由县环保、林业、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扰乱八卦山保护区工作秩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八卦山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或伙同外来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八卦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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