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竹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委、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5人,邀请参加本次会议。
二、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08人,列席本次会议。
三、不是县人大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2人,因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四、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6人,因工作需要列席本次会议。
五、不是县人大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14人,因工作需要列席本次会议。
以上列席人员共135人,名单(草案)已印发各位,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