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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公报
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的决议
(2019年4月24日竹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来源: 竹溪人大
发布时间: 2019-05-31

2019年4月24日,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提请审查批准《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明确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能职责,加强与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推进人大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意义重大,十分必要;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的《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办法》(草案),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省市县委有关文件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竹溪实际。会议决定:批准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的《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办法》。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2.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办法

 

附件1:

 

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的工作,推进人大财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财经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可适当分工,委员参与委员会全面工作。

财经委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聘请若干专业人员担任财经工作顾问。

第四条  财经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重大事项的议案,审议和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有关报告;

(二)审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包括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支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三)对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四)对县人民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五)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或批准报告作好准备工作;
    (六)审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收支的变化调整议案,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本县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草案;

(八)对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监督,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九)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题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报告进行初审和调研。

(十)参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评议等活动,对全县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一)审查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二)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协助办理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

(十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调研,抓好督办落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四)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五)完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经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专门委员会。驻会委员和非驻会委员都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财经委活动和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第六条  财经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审议、决定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第七条  财经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一般应在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建议议程通知全体委员,以便委员提前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亦可临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委员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但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年度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请假委员将对会议内容意见、建议三日内报财经委;会议议题由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组织收集。会议主要讨论和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总结、专题材料等;

(二)安排阶段性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四)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委员会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经委委员应主动反映有关全县财经方面(包括本行业、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财经委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财经委表决重大事项,应取得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条  财经委举行会议时,本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必要时还可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县人大代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基层单位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学者列席会议,如有必要,亦可邀请居民代表列席参加。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财经委安排的调查、视察、检查等重要活动,可根据需要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大代表、本委员会顾问、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财经委安排的重要调查、视察和检查等活动结束后,应提出报告,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供依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财经委提出议案,事先应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委员会讨论,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财经委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应逐案审议,并逐案提出意见。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应按要求进行,并向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则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施行。


附件2:

 

竹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与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依法、规范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财经委与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是掌握了解全县经济活动情况,有效行使人大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财经委在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到在支持中体现监督,在监督中实现支持。

第三条  财经委受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委托,承担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执法检查、初审报告、督办建议、受理信访等工作任务,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  财经委在与各对口部门的联系中,应及时沟通情况,传递信息,通报有关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各对口部门对涉及以下事项应及时向财经委通报:

(一)县人大代表的工作及活动情况;

(二)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活动情况;

(三)财经委转办的人民来信、来访处理情况;

(四)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五)办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六)工作机构设立、变动、撤销和更名情况;

(七)财经委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财经委与对口部门工作联系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口部门的简报、通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送财经委阅存;

(二)对口部门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通知财经委派员参加,财经委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可邀请有关对口部门派员参加;

(三)财经委每年不定期召集一些对口部门互通情况;

(四)财经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个别问题向对口部门提出咨询。

第六条  各对口部门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形成以前,应与财经委联系,征询意见。

第七条  各对口部门对财经委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报告,有关对口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委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为了保证对口制度的认真实施,各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财经委的主要负责人为对口的责任人,并各指定一人为日常工作联络人员。

 

附:财经委主要对口部门名单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          县统计局        县税务局

县科技和经信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人社局

县医疗保障局      县行政审批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企业服务中心    县银保监支局    人民银行竹溪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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