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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公报
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情况的
检 查 报 告
——2019年6月27日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来源: 竹溪人大
发布时间: 2019-07-24

县人大常委会检查 

县人大常委会:

6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先后到鄂坪、水坪、中峰和十八里长峡等地,就县政府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情况

抓好法律宣传,增强法制意识执法部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有偿使用观念、合理开采观念、持续发展观念和保护环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矿产资源法律意识,促进了依法管矿。

(二)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了矿产巡查小组,明确了责任,健全完善了探矿、采矿权登记制度,依法规范探矿、采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程序;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订了矿产资源“开发、治理、恢复”三同时制度,加强了向坝乡公祖河等6处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采砂管理,有效制止了非法采砂活动。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行业管控 建立了协同管控机制,执法部门多次联合执法,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先后关闭违法矿山企业43家,妥善安置采矿工人700多人。

(四坚持绿色发展,确保生态安全政府坚守生态安全底线,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大力开展矿山迹地复治理,抓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保护工作,河道采砂秩序和综合治理初见成效。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矿产法治意识有待增强。部分业主矿产资源法治意识淡薄,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不强,存在先建矿后办证、私采滥采等现象;部分地方存在偷采、乱开、超采问题,少数采砂业主与执法部门打游击战的事例时有发生;部分农民认为矿产资源在本地就是本地农民的资产,政府无权管理。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不科学。主要表现为以采代探、底子不清;矿山布局不合理,不利于工程建设采购和使用矿砂;采矿设备落后,开采加工矿产工艺粗放,效益不高。

三是矿山生态治理仍需加强。346国道沿线矿山开采点随处可见,裸露矿山、随意倾倒废渣、矿碴堵塞河道、遗矿山体修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部分业主保护环境意识不强,在

环境治理上存在不愿投入、无力投入的问题。  

四是执法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不经常,存在监管空白问题,联合监管的合力尚未完全形成,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配合不力、各自为政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三、加强执法的建议意见

(一)加强法律宣传普及。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采用以案释法、以事讲法、送法下企等多种方式,向矿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依法治矿舆论氛围,促使形成政府重视、部门履职、业主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矿产资源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工作,尽快探清探明矿产资源家底,科学编制好可持续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矿产企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探索建立开发矿产资源对矿区贫困人口收益分配和补偿制度,促进矿产企业与贫困村联动运行模式,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使矿产资源造福于民。

(三)抓好环境综合治理。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推进矿区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饮水安全、生态恢复、矿山占地、废料乱堆等问题,促使矿区生态得到有效治理。

(四)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探索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的新路子新举措,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协调一致。加强矿业依法管理,做到不合法不开采、不规范不开采、不安全不开采、不治理不开采、不环保不开采。加强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依法严格落实法定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例,促进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矿业管理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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