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万克非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竹溪县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施行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订,并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定下来,随后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新修订的宪法,先后对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宪法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竹溪县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施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主任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竹溪县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施行办法》(修订草案),现提请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对《竹溪县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施行办法》拟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将“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第一条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七条中增加2处“县监察委员会”。
三、将第二条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将第六条中的“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删去。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宪法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在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将第三款中的“左手持宪法文本”删去。
删去第四款、第五款。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