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竹溪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委常委、县人武部政委1人;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政协副主席4人,共5人邀请列席本次会议。
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共35人,列席本次会议。
三、不是县人大代表的乡镇长1人,依法列席本次会议。
四、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委办副主任1人,因工作需要列席本次会议。
五、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7人,因工作需要列席本次会议。
六、不是县人大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1人,因工作需要列席本次会议。
以上列席人员共50人,名单(草案)已印发各位,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