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免去:
刘峰同志竹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兵营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夏忠祥同志竹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龚金同志竹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中峰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王丹蕊同志竹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新洲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