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根据此规定,2024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县、乡(镇)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了当选以来的履职情况,部分代表提交了书面述职报告,现选取黄晓平等6名代表的述职报告进行了编辑,以供各位代表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