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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纵横
关于县人民法院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9年8月26日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来源: 竹溪人大
发布时间: 2019-09-25
 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

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对县人民法院上半年工作情况和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调查组认为,县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好、思路清、措施硬、效果实。一是政治建院坚定务实。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在县委领导下履行司法职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抓紧抓实党建工作,正风肃纪,司法为民,得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二是服务大局更加有力。围绕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充分运用司法武器打击犯罪、惩治黑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企业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很好保障和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三是司法能力持续提升。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推进内部机构改革,创新和优化案件处理流程,狠抓执法办案、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推进司法公开,办案数量和案件质量大幅提升,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半年受理案件2398件,审结1574件,同比上升17.4%。四是案件执行再上台阶。继续开展“执行难攻坚战”,全员参与,合力攻坚,抓重点,强措施,消存量,减增量,成效显著。上半年执行433件,执行到位资金1675万元,完成了“三个90%、一个80%”核心目标。是作风建设不断加力。院领导班子以上率下,从严治院,严风肃纪,创新管理,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大力提升业务素质,不断推进文化法院建设,司法宣传得到加强,司法形象进一步亮化,社会反响更加良好。

二、工作不足

一是工作动力存在不足。部分干警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仍然存在跟不上、适应慢、进位难问题,学习动力不足,知识更新较慢,对新工作研究不够,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面仍有差距。二是执行工作加力不够。面对执行难,研判不够深入,对策不够有效,管控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执行能力不足、执行力度软弱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司法为民有待持续深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待深入到法官心中、有待贯彻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司法救助经费保障不到位,不能满足救助对象的需求;在落实人大审议意见方面还有欠缺;司法创新、培植品牌、营造亮点等工作,需要下力做实;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送法到基层仍需加力,文化兴院工作需要持续推进。

三、建议意见

一是坚定政治站位,加力为民司法。要继续坚定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强化“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始终坚持在县委领导下抓实司法工作。把司法业务放到全县发展大局中思考和谋划,在紧跟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发展、接受监督、建设法治竹溪等方面,进一步面向新时代,研究新问题,破解新难点,创新硬举措,做出新贡献。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司法质效。执行工作成效决定和检验司法成果。要学习借鉴外地执行工作的经验作法,加强执行力量,完善管控制度,加强执行措施,研判执行动态,破解执行难点;强化执行惩戒,增强执行威慑;抓好工作监督,敢于刀刃向内解决执行不力的问题,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压实执行责任、加强源头管控、破解执行难点,持续打好打胜“执行攻坚战”

三是强化司法职能,推进司法公正。持续坚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旨,以“终身负责”为引领,突出为民、利民这个核心,在更高水平上追求人民满意,不断满足人民司法新期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努力强化法官的担当精神、敬业精神和爱民情怀,高扬法律之剑,坚定维护公平正义,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平安稳定;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决遏制恶意上访,坚定维护行政秩序;持续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优化司法流程,完善便民措施,筹集司法救助基金,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更多地开展送法到基层、送服务到田间,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等法治活动,运用司法力量推进法治社会、法治竹溪建设。

四是提升学习能力,加强工作创新。从新从严管理司法队伍,加强业务学习,加快知识更新,强化能力素质,抓牢作风建设,努力锻造素质过硬、业务熟练、善打硬仗、作风刚正,公道正派、群众称赞的司法队伍;加强司法创新研究,推进司法动态研判,在家事审判、案件审理、代表互动、司法配合等方面,创新创造、出新出彩,努力打造竹溪司法品牌、工作亮点;抓好文明行为、优质服务教育引导工作,强化司法人员法律意识、规矩意识、公仆意识,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过程,建设无障碍的人民满意的司法机关;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工作配合,着力打好司法“组合拳”;强化人大意识,重视办理落实人大审议意见,搞好与人大代表的互动工作,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监督与配合;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进一步提升监督机关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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