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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践
赴厦门大学参加人大代表履职培训学习之“三思”
来源: 竹溪人大
发布时间: 2020-11-25
发布者: 明扬

11月的厦门,仍然繁花似锦,依然短衣薄衫,匆匆行走的人群甚或汗流浃背。这是我们一部分从秦巴深山走出来、走向沿海的人不曾料到的。

这次,十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到厦门大学参加履职培训,不仅让我们这些大山里的人大人,感受到国家首批改革开放城市的温度与高度,还让我们看到了内地与沿海之间的距离,感悟到内地人大工作走向和追赶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需要借助飞机、高铁等现代工具之必要。我认为,这次培训,不仅仅是时空的转换、视野的挪移,而且是思想的洗澡、情感的摆渡、知识的更新,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思考的机会。

思考之一:人大工作需要区块链吗?

伴随着智能化、数字化时代的加速到来,我们人大工作面临着被动跟进、急迫适应的巨大挑战。社会进步从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信息化到智能化,5G信息传播、数字技术的兴起和普及,中心化的物物交易正快速地走向万物互联,再走向点对点的区块链接。这一快速发展、这些巨大进步,给人大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课题,也给人大监督提供了全新的平台。

面对迅猛发展的区块链,作为人大工作者,不禁发出这样的自问:人大工作需要区块链吗?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

人大工作不仅需要了解和掌握区块链技术,不仅需要重视区块链领域,而且还要快速地跟进。从区块链与人大工作之间的关系来讲,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兴起,为人大工作提供了现代技术手段,展现了宽阔的视野,可以有效增强监督力度和精准度,有效提升监督时效,同时也提出了新的命题、新的工作目标和新的监督要求。从实践层面来讲,人大工作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主导产业进行定量、甚至定性分析和研判,从区块链的角度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从立法和监督层面来讲,要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和法定监督优势,加强立法及其制度建设,密切跟踪区块链的发展与进步,准确反映人民群众在区块链方面的呼声、愿望和诉求,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及时开展工作监督和执法检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区块链技术发展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思考之二:人大代表真的“称职”吗?

人大代表履职培训,核心内容是如何履职。学习培训时,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调研员周军以《新理念新作为》为题,给我们讲解了人大代表履职的重点和方法。他在报告时反复强调了一个观点,就是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领域,能够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很好的监督。他在台上讲,我在台下想,我们所有的人大代表真的“称职”吗?答案是否定的。

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能不少人大代表感觉不是很舒服,但是,作为人大代表,是不能回避这个问题的。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代表着不同地方、不同群体的利益,具有着方方面面的知识。这是就整体而言的,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受着职业、专业、视野、经历等无数因素的限制,与监督对象的监督需求相比,人大代表、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可否认地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距。比方说,基层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虽然对基层的工作、或者某一方面的工作比较熟悉,但对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上面的决策意图和程序不甚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监督的时候怎么能够提出科学的监督意见?再比如说,一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长期在人大工作,视野和思维长期局限于权力机关这个圈子之中,对部门工作、基层工作一知半解,或者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待事物、提出建议意见,大多都会有局限性、片面性,与长期从事部门工作、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导和技术人员相比,是有一定距离的。还比如说,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平时不愿收集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诉求,被动参加代表活动,参会时不审议、不发言、不表态,或者审议报告时,只看数据,只看与自己有关的事项,不分析、不研究,缺乏系统思维,缺乏全局观念,缺乏科学理念,在这种背景下,即便提出审议意见,被采纳的几率也很小,发挥不出应有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解决这些问题,我个人认为,一要把握好代表“入口”关,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二要加强代表履职培训,让代表明白自己的权力、责任、地位和履职方式,压实代表法定责任;三要加大人大干部的交流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间的干部交流,建设“全能”人大干部队伍,努力提升监督工作水平;四要加强对代表履职管理和考核,运用代表履职数据,考核代表工作效果,让代表既能“代”又能“表”;五要加强人大机关各专工委工作,选拔优秀领导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进入各专工委工作,从而引导广大人大代表更好的履职。

思考之三:人大决议决定真的具有法定效力吗?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一般都是通过作出决议决定实现的。特别是代表大会审议几天的报告,最后都是简短的几句话:大会决定通过这个报告,报告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个报告。可现实情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之后,报告执行得怎样,报告的事项落实后是什么结果,是不是严格按报告的计划落实了,还有哪些没有落实、有哪些有待解决的事项,大多都没有下文。

对此,人们不禁发出疑问:人大的决议决定真的具有法定效力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在一些地方、有些时候,答案又不那么肯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毫无疑问,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我个人认为,造成人大决议决定在一些地方、有些时候无效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人大自身。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不仅要审议其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还要审议人大交办的事项是不是办实了、办好了,人大的审议意见是不是落实了,不仅要听其言,而且要观其行、验其果。尤其是要听一听上一次会议的决议决定是怎么执行的,上一次的建议意见是怎么落实的。如果没有落实,问题在哪里,短板在什么地方,打算如何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这,应当成为审议的重要内容。可事实是,大多只有上文,没有下文。如果每次审议报告的时候,人大代表都不计较上次会议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每次对执行决议决定情况都忽略不计,久而久之,决议决定便会成为了一纸空文。

我认为,人大代表不是看“戏”的观众,而是社会的“主人”。作为“主人”,自身要有态度,同时要看“公仆”办事的态度,重视用工作的结果检验“公仆”做事的结果,用事实验证“公仆”执行决议决定的效果。只有这样,“一口唾沫一颗钉”地重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才能保证和促进决议决定的落地生根、开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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