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竹溪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依法规范“一府一委两院”事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得到完整执行。
竹溪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5年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竹溪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意见》,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下发执行。随着工作的推进,作为工作要求的原意见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现有工作的需要。为此,2020年年初县人大法制委就着手起草新的工作规定,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并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指导审核,形成了规定草案。2020年11月底,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公布后,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学习,对照新修订的条例,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及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依照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规定,竹溪县制定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强化了严肃性,重点对规范性文件界定、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组成、审查流程、审查结果处理、迟报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此工作规定的制定,是县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条例的具体举措,将会有效规范和加强竹溪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