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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竹溪人大
发布时间: 2016-09-29

竹溪县选举委员会

关于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对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我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将同时进行换届选举。为切实做好我县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坚持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二、选举任务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任务:一是选出新一届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我县应选举产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6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41名;二是县、乡(镇)人大代表选出后,要依法在两个月以内召开新一届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代表选举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代表选举工作从2016年9月7日开始,10月27日结束,历时51天。整个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从9月7日至9月23日共17天。主要任务是,建立选举机构,培训选举骨干,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1、成立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选举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受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具体事宜。县直各系统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2、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及时召开县、乡(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全面安排换届选举工作。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培训乡(镇)和县直各系统的选举工作骨干。培训选举工作骨干,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基础。在方法上采取多层次,分阶段进行。各乡(镇)应根据选举工作实际需要,认真做好骨干培训工作,选举工作骨干要培训到选区和选民小组。通过培训,提高对换届选举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的职责和选举工作各阶段工作任务。

3、划分选区。为了便于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选民参加选举,选举县人大代表的选区,农村可以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县直机关以系统为单位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镇)人大代表选区,农村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村,可按规定划分若干个选区。乡(镇)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参加所在村或居民委员会选区的选举,也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个别地域辽阔,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选区。选区划分后,每个选区按照选民居住状况和人口的多少划分若干个选民小组。

为了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每一选区可以安排选举1至3名代表。

县直机关设在乡(镇)的机构,要接受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参加所在乡(镇)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4、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根据这一规定,我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06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841名。县、乡(镇)选举委员会按照行政区和人口数相结合的办法,将县、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

5、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也是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教育的过程。首先,乡(镇)培训骨干后,即组织选举宣传队伍,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实施细则》等。要做到家喻户晓,真正把群众发动起来,使之积极参加选举工作。第二,为使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到户到人,要采取固定专人,实行分工包片、包村、包院、包户、包人的责任制,不使宣传发动留有死角。第三,在集中时间进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有重点地反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宣传工作贯穿于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6、印制有关材料和表格。印制《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换届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编印《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指南》;制作选民证、委托证、选民登记表、选举结果呈报表、代表登记表等。

7、选举经费。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县财政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阶段为选民登记阶段。从9月24日至10月6日,共13天。主要任务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选民登记以选举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为单位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本地户籍的选民,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选区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外地户籍的选民,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已经参加过现居住地上一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回到所在选区登记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登记。

根据《选举法》关于“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规定,这次登记可根据2011年县人大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进行登记。去掉在上次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死亡的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原选民名单,加上新满18周岁的(公历1998年10月27日出生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算为公历),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入本选区有选举权的公民。精神病患者和严重智障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的,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选举期间能够行使选举权利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予以登记。

选民登记工作,要在选区工作组指导下进行。首先要选好登记员,搞好登记培训。使之明确选民登记的重要性,登记的范围和法律规定,登记的时间和步骤及登记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其次,在选民登记的方法上,一是对照上次选民登记表,逐人逐户进行核对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二是对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选民,经过走访群众,调查核准后决定是否登记;三是选民登记完毕,选区工作组要认真审查,汇总报送乡(镇)选举委员会或县直系统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是对确定有选民资格的人,按选区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经过群众看榜审议无误后,填发选民证;五是投票选举前,选区工作组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复查核对,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10月6日(即选举日的前2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县、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不含本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三阶段为提名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从10月7日至10月20日,共14天。主要任务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是选举工作最重要的环节。

1、按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要按选区提名产生。政党、人民团体、选民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所推荐代表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召开选民小组会议,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以10人以上联名提出。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召开会议讨论,集体决定提名,并在代表候选人推荐书上加盖公章,填写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表,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2、审查考代表候选人。县乡党委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预审、综合评价。党委组织部门对照人大代表人选推荐提名的“负面清单”,提前对有关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预审。对通过资格预审人选中的基层党员干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社会组织人士,由党委分别委托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民政部门牵头进行综合评价。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通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价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审查考察中,发现代表候选人存在基本情况不实、不符合人选标准、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应及时向选民通报,组织选民认真讨论、协商,依法处理或者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

3、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具有同等法定地位,根据组织审查考察等情况,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人选的基本情况,于10月11日以前全额张榜公布。

4、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公布后,各选区要及时召开选民小组会议,组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应填报正式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将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报送县选举委员会审批,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报送乡(镇)选举委员会审批,并于10月19日以前,分选区按姓名笔划为序张榜公布,同时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

第四阶段为投票准备和投票选举阶段。从10月21日至10月27日,共7天。其主要任务是:投票准备工作、宣传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等项工作。

1、投票准备:

①各乡(镇)和县直各系统培训选举大会主持人及工作人员,使其掌握选举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

②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和县直各系统向各选区分发选票;

③确定选区选举会场地点,设立投票站,统一制作投票箱和流动票箱;

④动员和组织选民积极参加大会选举,并安排好选举大会的安全保卫工作;

⑤摸清因病或外出不能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人数,依法做好委托投票工作,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2016年10月21日以前,各选区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

2、投票选举:

①以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三种方式进行投票选举。10月27日(星期四,农历9月27日)定为全县选举日。每个选区必须有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每一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接受委托投票的选民,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上委托者及本人姓名。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流动票箱,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设立流动票箱目的,是为了保障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行使民主权利。使用流动票箱时应当有三人以上负责,其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票人。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签名薄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流动票箱的选票应当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

对填写符号辨认不清的疑难选票,由选区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决定,如果决定不了的,应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②依法确定和公布选举结果。投票选举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及时检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要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另行选举后仍有未选足的名额,暂作缺额处理。选举结束后,各选区应迅速将选票当面封存备查,同时将选民人数、参选人数、正式代表候选人得票数分别汇总,由会议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分别上报县、乡(镇)选举委员会。

3、审查代表资格。选举结束后,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县直各系统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县选举委员会报送县人大代表选举结果呈报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当选的代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定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当选的乡(镇)人大代表由乡(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由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分别公布县、乡(镇)人大代表名单。

与此同时,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县直各系统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投票选举的资料整理归档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将选举工作各类报表和工作总结报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四、召开县、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根据市委、市人大和县委关于对这次换届选举的时间要求,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安排在10月底以前召开,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1月底以前召开。

五、代表素质及结构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群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务,决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肩负当家作主的重任。因此,县乡人大代表的人选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

关于代表的结构,省委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上升,妇女代表比例应当有所提高,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党外人士应有适当比例。在分配代表名额、酝酿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按照中共党员代表不超过65%,干部代表不超过25%,妇女代表应占30%以上,连任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来掌握最终以选举结果为准。

六、宣传教育

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是一项全社会的政治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全县人民的积极参与。在实施具体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出现任何差错,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将其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始终。各部门要通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集中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方案,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当家作主的光荣感和责任感,积极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严肃认真地投好个人神圣的一票。

七、组织领导

这次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因此,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法律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县、乡(镇)两级依法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直各系统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换届选举工作。各乡(镇)、县直各系统都要成立选举工作办公室,抽调3-5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选举工作。各选区要成立选举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每个选区要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选举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任务。

                              竹溪县选举委员会

                                   2016年9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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